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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天公司与飞利浦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三环知识产权

发表时间: 2025-07-23 09:23:31

作者: 珠海三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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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天公司与飞利浦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是一起涉及空气炸锅技术的专利侵权案件,主要围绕“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这一发明专利展开。该案件在201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之一,具有重要的法律指导意义。

案件背景

飞利浦公司(Philips Consumer Lifestyle B.V.)是卡瓦林烹饪系统有限公司(Kavalin Cooking Systems B.V.)持有的中国发明专利“制备食品的设备和用于该设备的空气导向件”(专利号:ZL200780029489.3)的独占被许可人。2012年,飞利浦公司发现佛山市顺德区巨天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天公司”)在广州国际会展中心展出的JT-916型号空气炸锅产品可能侵犯其专利权,遂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比,至少有一个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未落入授权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驳回了飞利浦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而言,一审法院指出,被诉侵权产品的空气导向构件呈截头锥形,但其底部凸起为平缓的圆弧面,且属于双层凸底壁结构,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存在明显区别。

二审判决

飞利浦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认为被诉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5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中的“向上收缩的截头锥锥形”是对空气导向构件形状结构的描述,并非功能性特征,因此不能仅凭结构相似性就认定采用相同或等同的功能性技术特征。

技术分析

在本案中,双方对“空气导向构件”的功能性特征进行了深入分析。飞利浦公司主张,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四个实施例,其中实施例1显示截头锥形向上收缩的空气导向结构,而被诉侵权产品的空气导向构件与该结构相同,因此应落入专利保护范围。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虽然被诉产品具有其他技术特征与专利相同,但其结构不足以实现专利所要求的功能,因此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法律意义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首先,法院强调了功能性技术特征的认定应结合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不能仅凭结构相似性就认定采用相同或等同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其次,法院指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限制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此外,本案还体现了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时,注重技术对比和证据保全的重要性。

结论

综上所述,巨天公司与飞利浦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专利侵权案件,法院通过详细的技术分析和法律适用,最终认定被诉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本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维护了巨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巨天公司与飞利浦公司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三环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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